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哪些?
时间:2023-07-31 11:25:50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哪些?接下来将由武汉建筑工程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内容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武汉建筑工程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1.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通常是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此类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2.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分包,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发包人不得列为案件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主张其权利,发包人对承包人有义务的,发包人可以列为第三人,当事人应当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分包经发包人同意,则为合同转让,发包人应直接列为被告。
3.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分包,应增加实际施工的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员和承包人应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如果施工人员隶属于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附属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筑工程合同,而附属建筑施工企业不愿意起诉,施工人员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附属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5.如果施工人员附属于其他施工企业,并以附属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而被起诉,则施工人员和附属施工企业应被列为共同被告;附属施工企业对因承包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而造成施工人员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6.两个以上承包人共同承包工程,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发生争议的,其他共同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应当列为共同原告和被告。
7.两个以上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建设项目,对合作建设项目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一方因与项目承包人签订建设项目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当列为共同原告和被告。
二、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是什么?
1、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将专业项目分包给合格的专业公司进行施工,但不得将其施工的主要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严禁将项目分包给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未经施工单位同意或者未经施工单位同意,应当将已完成的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进行施工,工程质量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当向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总承包商私自分包,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此外,总承包商在分包时,必须将相应的工程分包给合格的施工单位;
3、法律依据:《建设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总承包商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商;但是,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还必须得到建设单位的批准。建设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建设必须由总承包商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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